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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拥有逾20年国际仲裁执业经验的领军律师,安东 蔚尔律师(Anton Ware)长期担任商事仲裁和投资条约仲裁案件的代理律师,在全球范围内处理仲裁争议,尤其专注于亚太地区相关争议的解决。此外,安东 · 蔚尔律师亦经常接受委任担任国际商事仲裁仲裁员,并为亚洲各主要仲裁机构的在册仲裁员。他近期的代表性案件包括代表韩国成功应对Lone Star Funds提出的47亿美元投资仲裁索赔,以及代表泰国成功促成一宗UNCITRAL仲裁程序的终止,实现对方撤回全部索赔且未获任何赔偿的结果。

客户评价他“对投资争议中最复杂的法律和金融问题具有卓越的理解能力”(《钱伯斯全球》,2026年),并称赞他“思维敏锐、细致、富有创新精神且坚韧不拔”,拥有“准确把握仲裁员思路的能力”以及“令人印象深刻的一流执业水准”(《钱伯斯全球指南》2025)。

安东 蔚尔律师在中国工作生活近十年,能够熟练使用中文进行工作交流,长期就中国相关争议的预防与解决为客户提供法律意见。他亦接受委任担任中文仲裁程序中的仲裁员。除仲裁业务外,安东 · 蔚尔律师在美国诉讼和反腐败调查方面也有丰富的经验。

安东 蔚尔律师经常就国际仲裁议题发表演讲,并受邀在中国多所知名法学院进行专题讲座。他曾在旧金山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律学院教授国际商事仲裁。

安东 蔚尔律师从哥伦比亚法学院获得法学博士学位,他获得了该学院的学术成就奖学金并担任《哥伦比亚法律评论》的编辑。他还曾担任 Sonia Sotomayor法官的实习生。Sonia Sotomayor当时是美国第二巡回上诉法院的法官,现任美国最高法院法官。

经验

  • 代表某国家石油公司处理与承包商之间标的额达10亿美元的争议(ICC,纽约)。
  • 代表秘鲁共和国处理因其与某石油天然气财团签订的公私合营合同(PPP)而引发的20亿美元争议(ICSID)。
  • 代表某代理商处理与其客户之间因亚洲地区核燃料服务市场推广业务而产生的争议(ICC,巴黎)。
  • 代表美国高科技仪器制造商全部驳回了亚洲经销商提出的9500万美元的违约赔偿诉求,并赢得律师费与仲裁费的裁决(ICC,洛杉矶)。
  • 代表韩国电子制造商成功解决了与美国软件供应商的知识产权和许可协议违约纠纷(ICC,圣地亚哥)。
  • 代表中国电子制造商成功解决了与美国软件供应商的许可协议违约纠纷(JAMS,加利福尼亚州)。
  • 代表中国软件公司处理与跨国软件公司的知识产权和违约纠纷(ICDR,纽约)。
  • 代表韩国哈那金融集团在并购之后的争议中成功全数驳回美国私募孤星基金高达14亿美金的诉求,并成功获偿全数律师费与仲裁费(ICC,新加坡)。
  • 代表亚洲移动设备制造商阻止全球零件供应商基于版权和专利许可协议提出的禁令(ICC,毛伊岛)。
  • 在高风险合同争议中代表拉丁美洲铁路特许公司(争议标的额超过10亿美元)(ICC,波哥大)。
  • 代表美国制药公司成功驳回一瑞士制药公司根据专利许可协议要求使用费的诉讼(JAMS,波士顿)。
  • 代表美国金属公司成功解决与中国金属公司的违约纠纷(CIETAC,北京)。
  • 代表某生物医学研究机构成功以有利条件解决与其中国合资伙伴之间的争议(HKIAC,香港)。
  • 代表某中国金属企业成功解决与一美国矿产投资公司的投资纠纷(ICC,香港)。
  • 代表亚洲造船商处理涉及深海钻探船的出售和特许争议(特设委员会,伦敦)。
  • 代表中国投资者对其前商业伙伴在私人包机业务中进行的欺诈行为提起诉讼 (加利福尼亚高级法院)。
  • 代表德国设备制造商处理与加州太阳能电池板生产商的合同违约和知识产权纠纷(ICC,伦敦)。
  • 代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处理与韩国信用卡合资企业前合伙人的合同违约和欺诈争议 (ICC,新加坡)。
  • 代表美国主要金融机构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参与有关巴西电信公司控制权的四起仲裁案件(ICC,巴黎)。
  • 代表美国主要金融机构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在巴西成功获得对前任基金经理的一系列禁制令。Int’l Equity Invs. v, Opportunity Equity Partners,246 F. App'x 73(2. Cir. 2007)(维持禁令)。
  • 代表美国私募股权基金处理与中国连锁购物中心的前合资伙伴合同违约和商标侵权纠纷 (ICC,香港)。

荣誉

Chambers Global; Chambers Greater China Region
China Region: Dispute Resolution: Arbitration — International Firms (2024-2026)
Lexology Index
Arbitration: “Highly Recommended” (2026); “Recommended” (2022-2025); “Future Leaders” (2017-2021)
Mainland China, Hong Kong SAR and Macao SAR (2020-2026)
The Legal 500 Greater China
“Recommended Lawyer” Dispute Resolution: Arbitration — Foreign Firms (2025-2026)
“Firms to Watch” Dispute Resolution: Arbitration — Foreign Firms (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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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

教育背景

  • 法学博士, 哥伦比亚法学院, 2005, Harlan Fiske Stone Scholar
  • M.A., International Affairs, Johns Hopkins School of Advanced International Studies, 2002, with distinction
  • 文学士,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Johns Hopkins University, 2001, Phi Beta Kappa

执业资格

  • 加利福尼亚
  • 纽约

专业和社会活动

  • (前)国际商会仲裁院(ICC)“一带一路”委员会大使
  • 清华大学国际仲裁与争议解决(IADS)项目,客座讲师
  • 旧金山加州大学黑斯廷斯法律学院,客座教授
  • HK45,区域大使
  • 硅谷仲裁与调解中心(SVAMC),成员
  • 国际律师协会(IBA),成员
  • 美国律师协会国际法理事会(ABA),成员
  • 加利福尼亚州律师协会国际法理事会,成员
概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