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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ebruary 21, 2026

美国最高法院关税裁决的影响及后续措施解读

Advisory

2026年2月20日星期五,美国最高法院对合并案件 Learning Resources, Inc. v. Trump 和 Trump v. V.O.S. Selections, Inc. 作出裁决,认定《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下称“IEEPA”)并未授权美国总统征收关税。此案针对的是美国特朗普政府于2025年2月发布的行政命令,该命令对从中国、墨西哥和加拿大进口的商品征收“贩运关税”(trafficking tariffs),以应对芬太尼和非法移民问题,以及2025年4月发布的行政命令,对大多数其他国家的进口商品征收大范围的“对等关税”(reciprocal tariffs),以解决贸易逆差问题。此前,美国国际贸易法院(Court of International Trade,下称“CIT”)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均裁定IEEPA未授权征收此类关税。截至目前,依据IEEPA征收的关税金额大约为1600亿至1750亿美元。

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未涉及已缴纳关税的退款问题,该问题可能会需由美国海关与边境保护局(Customs and Border Protection,下称“CBP”)和下级法院处理。目前,申请退还无效关税的具体程序尚未明确。自该案以来,已有超过1800起后续案件在国际贸易法院被提起。

针对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特朗普总统发布了一项行政命令,终止了依据IEEPA实施的多项关税措施。然而,特朗普政府的许多其他关税措施仍然有效,包括基于国家安全理由对钢铁、铝、铜、汽车及汽车零部件以及重型卡车征收的关税。特朗普总统还随即发布了一项新的行政命令,对大多数进口商品征收10%的临时关税,并宣布其政府将启动新的调查,这些调查可能依据其他法定权限实施新的关税措施。

1. 美国最高法院裁决推翻IEEPA关税

在2月20日的裁决中,美国最高法院以6比3的多数意见认定,IEEPA并未授权美国总统征收本案争议的关税。首席大法官罗伯茨代表多数意见写道:(1)美国宪法第一条第八款将征税的权力赋予国会,而非总统;2)法律中授权总统“监管进口”(regulate importation)的措辞并未明确赋予其征收旨在增加财政收入的关税的权力。

法院强调,总统在和平时期没有征收关税的固有权力,并且授予这种权力必须经过国会的明确授权。法院还认为,历史上从未有总统以这种方式使用IEEPA,这强烈表明该法案并未授予此类权力。在法律解释问题上,法院认为,IEEPA中“监管”(regulate)一词通常指“修订、建立或控制”或“通过规则或限制进行指引”,但并不包括征税。法院推断,如果国会打算授予征收关税这一特殊且重要的权力,就会像在其他关税法中一贯所做的那样明确说明。

由首席大法官罗伯茨、大法官戈萨奇和巴雷特这三位法官组成的复数意见(plurality opinion)援引了“重大问题原则”(major questions doctrine),以支持其结论,即国会在IEEPA法案中并未赋予总统广泛的征收关税的权力。复数意见指出,法院长期以来对将含糊的法案文本解读为国会权力的重大授权持谨慎态度,而这一原则对国会的核心财政权力尤为适用。复数意见还指出,在IEEPA法案生效的五十年中,没有任何总统援引该法案来征收关税,这种“缺乏历史先例”的情况,加上该权力范围广泛,表明该关税超出了总统合法权限的范围。

大法官卡根、索托马约尔和杰克逊赞同关税非法的裁定,但主张该裁定可以通过对法律条文的解释加以支持,而无需依赖“重大问题原则”。大法官戈萨奇另行撰写意见,对上述一致意见作出回应,并对“重大问题原则”进行阐释,认为其作为结构性保障有助于防止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大法官巴雷特则另行撰写意见回应戈萨奇的观点。

大法官托马斯、卡瓦诺和阿利托持反对意见。他们认为,IEEPA中授权“监管进口”的“监管”一词范围足够宽泛,可以包含关税,并引用历史上在处理对外贸易时对“监管”一词的使用。他们还强调,总统的外交权力以及IEEPA的紧急性质支持对该法案作更为宽泛的解读。

2. 关税退款及未来展望

法院的意见明确指出,IEEPA关税是非法的。因此,我们预计根据已作废行政命令缴纳的关税将会被退还。然而,关于退款的时间和具体流程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最高法院的裁决未提及退款的可行性及具体流程,我们预计可能需要在CIT和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进行额外的法律程序,退款流程才能得到明确。CBP也可能发布相关指导意见,这或将成为进一步法院程序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关于终止无效关税的行动亦未对退款问题作出任何说明。

目前,美国进口商应采取措施,收集其货物运输相关信息及过往的关税风险敞口,并审慎评估是否需要在CBP采取相关行动,包括提交可能的事后报关更正(Post Summary Corrections)和/或提出抗议程序(Protests),以及是否适宜向CIT提起诉讼。

3. 撤销IEEPA关税并实施第122条关税

为回应美国最高法院的裁决,美国白宫已发布两项行政命令,以调整关税措施。其中一项名为《终止某些关税措施》的行政命令宣布废除IEEPA关税。该行政命令明确指出,IEEPA关税“将即刻失效,并应尽快停止征收。”

美国白宫还发布了一项名为《为解决重大国际支付问题而征收临时进口附加关税》的行政命令。新关税依据1974年美国《贸易法》第122条实施,该条款授权美国总统在150天内针对国际收支紧急情况征收关税。如需延长超过150天,则必须获得国会批准。该行政命令规定,自2月24日凌晨12时01分起,对大部分进口商品征收10%的关税。特朗普总统已经表示,这一10%的关税将上调至15%。

该行政命令为新关税设立了若干豁免条款,豁免范围与被废止的IEEPA关税中规定的豁免内容一致。这意味着,药品、半导体产品、部分食品和农产品以及关键矿物将继续免征附加关税。同样,与针对墨西哥和加拿大的IEEPA关税一致,根据《美墨加协定》(USMCA)符合优惠待遇条件的商品不受新关税影响。此外,已受特朗普政府其他关税措施(如钢铁和铝关税)约束的产品,也不适用新的10%关税。

新关税还包含一项在途豁免条款,适用于“任何国家的下列产品: (1) 在2026年2月24日东部标准时间凌晨12点1分之前已装载至装货港口的船舶上,并正处于进入美国前的最终运输环节;(2) 在2026年2月28日东部标准时间凌晨12点1分之前已完成消费进口,或从仓库提取用于消费。” 从实际角度来看,这一有限的豁免条款意味着已经在途并即将抵达美国港口的货物将不受已废除的IEEPA关税或新征关税的影响。该在途豁免条款仅适用于通过海运运输的货物,可能不适用于空运或其他运输方式。

在短期内,美国进口商将在现行关税体系下享受较低的关税。对于许多国家而言,IEEPA关税高于根据第122条征收的10%关税。例如,欧盟、韩国和日本的IEEPA关税设定为15%,而从越南和中国进口的商品则需缴纳20%的IEEPA关税。然而,特朗普政府已明确指出,第122条关税仅为一项临时性措施,旨在维持基本关税水平,同时开展调查以支持征收更高且更长期的关税。具体而言,美国政府已表示计划依据1974年《贸易法》第301条发起调查,以及依据1962年《贸易扩展法》第232条开展额外的基于国家安全的调查。这些调查预计将导致更多的关税,并将被美国政府用作与其他国家继续谈判的筹码。因此,美国进口商品未来可能会继续面临关税壁垒,同时由于新关税机制的实施而面临更大的不确定性。

*Sally Alghazali contributed to this Advisory. Ms. Alghazali is admitted only in Minnesota; practicing law in Washington, DC during the pendency of her application for admission to Washington, DC Bar and under the supervision of lawyers of the firm who are members in good standing of the State B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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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最高法院关于关税权限的裁决标志着贸易政策的关键转折点。随着针对已缴纳关税的潜在退款路径逐步明朗化,我们的国际贸易团队正在密切关注相关动态,并为客户提供下一步行动的专业建议。如需探讨适用贵司业务的策略方案,欢迎联系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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